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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业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 关于当前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作协议 (下载) ※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下载)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公室咨询电话:2620692、2672509
 
关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房【2011】51号
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08]51号)及《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合房[2010]231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近期我市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各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与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二、各商业银行(营业部)开展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业务前,应与市建管办联网并实现监管数据信息共享,双方签订《合肥市商品房预售监管合作协议》,确定具体开展监管业务的支行。开展监管业务后,各商业银行(营业部)应按照要求和约定,将本行所属监管支行各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收支明细,集中提供给市监管办。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专用账户,应在具备开展监管业务的支行中选择。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性质为专用账户,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应缩减在5个汉字以内)和加括号的相关楼栋号三个部分组成,并与预售许可申请表相对应,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组成。预售款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市监管办出具的《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开户通知》,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开立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与市监管办、监管支行三方签订《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
五、对商品房购房贷款,各贷款银行应将全部购房贷款直接划入该套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并在进账单中明确《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号和贷款明细。
六、对经市监管办核准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各监管银行应在10日内,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0日内办理该账户的注销手续,并将其信息反馈市监管办。逾期未销户的,停止该账户支付结算业务。

特此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1年3月17日
 
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房〔2010〕53号)精神,根据《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
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二、监管范围及期限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拨付、使用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具备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后止。
三、监管原则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全额监管的原则。监管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其中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
市监管办建立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网络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施预售款网上监管。
四、重点监管资金确定及使用计划
(一)重点监管资金确定
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由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含建筑安装工程、区内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加20%不可预见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由市监管办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监管项目的测绘建筑面积核定。
(二)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1、预售人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根据监管项目的施工形象进度计划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并结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使用周期,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项目建设用款计划,报市监管办备案,作为申请拨付预售款的依据。实施监管后,项目的投资规模、施工形象进度计划等发生改变的,预售人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并报市监管办备案。
2、预售人原则上应在每月15日前,登录监管系统,提交《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重点监管资金下月计划用款明细表》和《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重点监管资金上月拨款已完成情况表》。市监管办应及时对预售人所申报的月度用款计划及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予以现场勘查核实。
五、监管银行确定
(一)各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应当与市监管办签订预售款监管合作协议,方可开展资金监管业务。具体开展业务支行由各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与市监管办在具备办理按揭业务条件的支行中选定。
(二)开展资金监管业务的各商业银行须与监管系统实行联网。
六、监管账户设立及协议签订
(一)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登录监管系统,提交并打印《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申请表》,持申请表及以下材料向市监管办申请开立监管账户: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监管项目建筑面积预测报告;
6、监管项目施工形象进度计划;
7、监管项目建设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包括预售后用款计划、预售前支出明细表);
8、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9、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0、项目监理机构出具的上述6-8项材料的证明;
11、其他相关资料。
市监管办审核通过后,出具《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开户通知》。预售人凭开户通知到商业银行开设预售款监管账户,并与市监管办、监管银行签署《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二)预售人设立监管账户,应以幢(组团)为基本单位,一个开发项目的监管账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
预售人如变更监管账户户名或账号,登录监管系统,提交并打印《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变更申请表》,向市监管办报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公布。监管银行根据市监管办审核意见,将原监管账户户名或账号的资金余额转入新设的户名或账号,同时预售人应告知预购人有关变更情况。在办理变更手续期间,暂停办理预售款收存、拨付手续。
(三)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七、收存与拨付使用
(一)预售人应在网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预购人缴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号,预购人凭监管系统打印的《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已收取的定金应在网上签约后一并转入监管账户。
预购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按预售人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直接划入;采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贷款划转至监管账户。
监管银行通过网络系统核实缴款信息,按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款并向预购人出具缴款凭证;预购人凭缴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缴款票据;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预售人应在售楼处公示每栋楼的预售款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地址和联系电话。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
(二)监管银行凭《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预购人缴交的所有购房款逐户划入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支付给预售人或转作他用。
监管银行应按市监管办核准的拨付额,为预售人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
各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应于每个工作日将上一日本行各监管银行的监管账户收支明细,以电子信息和纸质文件形式集中提供给市监管办。
有关部门拟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商品房预售款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市监管办。
(三)预售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且撤销备案后,预售人登录监管系统,提交《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退款申请表》,市监管办审核后,通过监管系统将审核信息传递给监管银行及预售人,预售人打印加盖市监管办电子专用章的申请表,到监管银行办理退款手续。
(四)监管账户内的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
监管账户入账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总额时,实施全额资金监管;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超出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可由预售人申请从监管账户调用。
(五)预售人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登录监管系统,提交并打印《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将申请表及以下材料报市监管办审核:
1、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设备等采购合同;
2、用于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应当提供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管项目工程进度证明;
3、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提交经监理部门证明的《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重点监管资金上月拨款已完成情况表》和相关收款票据。
市监管办对预售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审核通过的,通过监管系统将电子信息传递给监管银行及预售人,预售人打印加盖市监管办电子专用章的申请表,到监管银行办理拨付手续,监管银行核实无误后应及时办理;审核未通过的,退件并告知原因。
申请拨付的款项,一律按市监管办核准的用款明细由监管银行直接拨付至用款单位。
监管项目具备竣工交付使用条件节点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
(六)预售人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时,登录监管系统,提交《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一般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打印并报送申请表,市监管办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审核通过后,通过监管系统将电子信息传递给监管银行及预售人,预售人打印加盖市监管办电子专用章的申请表,到监管银行办理拨付手续,监管银行核实无误后应及时办理;审核未通过的,退件并告知原因。
(七)申请拨付监管资金,两次申请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八、监管取消
(一)预售人在监管项目具备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后,方可申请取消该项目预售款监管。预售人登录监管系统,提交并打印《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取消监管申请表》,持申请表及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等材料向市监管办申请取消监管。
(二)市监管办对预售人取消预售款监管所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通过监管系统将电子信息传递给监管银行及预售人;预售人打印加盖市监管办电子专用章的申请表,到监管银行办理取消手续,监管银行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审核未通过的,退件并告知原因。
九、相关责任
(一)预售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内的款项及直接接收商品房预售款的,预售款监管主管部门可按《办法》第十二条予以处罚。
(二)监管银行擅自拨付预售人监管账户内款项的,预售款监管主管部门可按《办法》第十三条予以处理。
(三)市监管办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各项业务,对于违规操作的,应按《办法》第十四条追究相关责任。
十、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合房〔2008〕148号)同时废止。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业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公室文件(合房资监办[2011]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今年4月1日,我市开始全面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经研究,就规范监管业务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先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首次申请凯莉监管专用账户时,提交的各项纸质材料,凡已包含第二次及以后申请开立监管专用账户时均免于提交。
二、监管账户开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售楼处公示监管项目名称、监管账号、监管银行名称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监管账户开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尽快落实专用POS机的安装及使用培训工作;专用POS机的刷卡手续费应严格按相关标准执行。
四、购房人向监管账户缴付的首付及后续付款等预收款时,目前可选择专用POS机、柜台缴现、转账三种形式。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购房人缴付的定金,应采取普通POS或缴现方式,暂不存入监管账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打印出的首付缴款通知书的编号,及时将定金作为首付的一部分转入监管账户。
五、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告知购房人尽快缴齐首付款,以免因超过规定时间未交款而合同被网签系统自动撤销。在首付款缴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点击网签系统实施备案按键,1小时后即可备案。
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须按缴款通知书的先后顺序缴款(即第一次缴款依据首付缴款通知书,其余类推)。
采用任何方式缴款,都应注明(输入)所依据的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号;采用专用POS机缴款时,可多次(卡)按照提示输入缴款编号;柜台缴现时,应将缴款编号告知银行柜面工作人员;转账时应在进账单备注栏注明缴款编号。
七、合同备案前,出现网签系统内合同信息无法查找、未按约定的时间足额交纳首付而合同自动撤销、更改合同信息等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采用重新签订合同或退款方式解决。如采用重点签合同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告知我办,待监管工作人员处理后,应持原缴款通知书缴款、办理按揭等业务,重签合同后打印出的缴款通知书一律作废。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监管资金拨付手续时,应提交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提示银行按我办审核同意拨付的划款编号、账户名称、帐号办理拨付手续。
九、对于购房商业贷款,各贷款银行应将除保证金之外的贷款资金,逐笔、及时、足额转入我办核定的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并在进账单备注栏注明缴款编号。
十、自今年8月起,除工商银行等11家商业银行外,东亚、兴业、浦发、华夏3家商业银行的配套监管系统均已通过联调测试,具备开展预售款监管业务。开发企业可登录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查看、选择其所属支行开立监管账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依据《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合房[2010]231号)、市房地产管理局与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房[2011]51号)及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认真配合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对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办反馈。

特此通知
2011年8月18日
 
关于当前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合房[2011]179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当前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从重点监管资金中预支税款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从重点监管资金中预支资金,用于缴纳监管楼栋的销售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申请预支税款时,应提供税务征缴单位核算的相应楼栋缴税单原件,并按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程序申请和拨付。待账户内有可用一般监管资金时,再从一般监管资金中回补预支的税款,以保证工程建设费用。
二、关于精装修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的核定问题
对于精装修商品房的重点监管资金核定,首先按照毛坯房测算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当单体工程完成至约三分之二工程量(主体结构封顶)时,另计算精装修部分监管资金,由现在一般监管资金中拨付使用。
三、关于开发企业已支付工程款的拨付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材料及设备采购款,可从重点监管资金中申请拨付。申请拨付已支付的工程款时,应提供已支付工程款的税务发票和银行进账单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用款单位公章或项目部公章,并签字说明,同时监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四、关于主体结构封顶后楼栋重点监管资金的核定问题
楼栋主体结构已封顶后申请开户的,可申请按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含配套)造价核定重点监管资金。
20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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